
新冠疫情期间,每个公民都应遵守各级防控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。外省旅居史的入(返)永人员需主动向村(社区)、酒店等报备;自觉配合公安、疾控、工信部门及乡镇(街道)工作人员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,不得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,不得隐瞒与确诊病例、无症状感染者等风险人群密切接触史或时空交集等情形;如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及相关规定,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或造成传染病传播,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或传染病防治法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。
民事责任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,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行政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六十六条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、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或拘留处罚。
刑事处罚。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,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的,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案例1。2022年3月17日,北京市刘某某等6人曾于3月10日到某店就餐,与确诊病例王某某存在同时空密接情形。因刘某某等人到店就餐时未扫码登记,导致后续流调数据不准确。刘某某隐瞒到过某店就餐,致使其未被及时纳入密接集中隔离管控。被告知居家医学观察期间擅自外出,造成疫情外溢传播风险。目前,刘某某核酸检测阳性,其密接亲属疑似阳性。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已被警方立案侦查。
案例2。2022年4月7日,钦州市灵山县钟某和、钟某合、钟某诚、钟某龙驾驶小车从外地返回灵山县旧州镇,返灵前四人未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向所在村委会进行提前报备。被告知要居家隔离后,钟某诚,钟某龙,钟某合仍外出活动。公安机关依法对钟某和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
当前,国内疫情形势严峻,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。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,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。
永兴县公安局
永兴县疾控中心
2022年7月11日
责编:何文静 李艳菊
来源:永兴县疾控中心
版权作品,未经授权严禁转载。经授权后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
下载APP
分享到